申请人:表里新山河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山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小胖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3223号“山河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8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再审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出于使用的需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咖啡馆;饭店;旅馆预订;自助餐馆;茶馆”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家庭旅馆服务;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家庭旅馆服务;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