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09007号“升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升维 78409007

阅读:33752 2025-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9007号“升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721号商标、第…

  申请人: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9007号“升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721号商标、第342925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简介、所获荣誉、合同、发票、宣传材料、产品介绍、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在“卫星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专用支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分流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专用支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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