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尤若驱动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晟邦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72218704号“SEWINV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75935号“S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SEW”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注册商标已经在相关的领域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介绍及相关报道;在先裁定;被申请人官网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频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处理、开关、转换、存储、调节和/或控制电的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