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0504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0305041

阅读:92198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顿•哈德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0305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螺母”系列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蒙顿•哈德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0305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螺母”系列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系由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人“螺母”系列商标在中国经大量使用,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与巧合。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术版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中译文、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全部商标申请注册记录、恶意商标申请注册的信息页及相关原品牌信息资料;互联网关于申请人的品牌的介绍、媒体宣传报道资料;产品目录宣传册档案信息及中译文;国内外期刊杂志的宣传信息资料;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品牌介绍资料;排行榜报道;申请人品牌产品在京东、淘宝、官网、亚马逊的销售信息;申请人发布的微博信息;申请人发布新产品的媒体宣传报道;子公司列表及其中译文;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产品获奖的媒体宣传报道;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野营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与他人家居用品、服装、鞋等品牌相近的第70297063号图形商标、第70320981号图形商标、第70299562号“LA SPORTIVA”商标、第70319949号“BIALETTI”商标、第71035561号图形商标、第70301454号图形商标、第70306240号“AOYOSHI”商标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目录宣传册档案信息及中译文、互联网媒体宣传资料、国内外杂志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螺母图形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创作完成并已公开发表,该图形表现为一螺母的图形,侧面有圆点图案,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等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螺母图形作为商标在美国、中国进行了商标申请注册,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螺母图形的作者为本案申请人。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螺母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几乎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近,且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公众可以通过申请人商标的注册情况及宣传报道情况接触到申请人螺母美术作品。故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图形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美术作品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第70297063号图形商标、第70320981号图形商标、第70299562号“LA SPORTIVA”商标、第70319949号“BIALETTI”商标、第71035561号图形商标、第70301454号图形商标、第70306240号“AOYOSHI”商标等,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基本均与他人家居用品、服装、鞋等品牌相近,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030504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03050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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