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14192号“鑫衣库XINYI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衣库XINYIKU 68114192

阅读:77376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金成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68114192号“鑫衣库XINYI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优衣库”商标、第25276221A号“优衣库…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金成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68114192号“鑫衣库XINYI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优衣库”商标、第25276221A号“优衣库”商标、第45391180号“优衣库”商标、第49229593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优衣库”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发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母公司是日本服饰零售业的领军企业,“UNIQLO”、“优衣库”、“UNIQLO及图”在中国的服饰领域已经产生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母公司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国际注册第1022988号“UNIQ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服装”等商品上已获得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母公司驰名商标、攀附其知名度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母公司官网相关介绍、媒体对申请人母公司品牌介绍;

  2、店铺统计数据、权威机构发布世界品牌价值榜单及摘译;

  3、申请人母公司创始人相关报道;

  4、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许可文件、域名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证书;

  6、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中国门店清单、营业执照、店面照片及报道;

  7、线上旗舰店主页、销售额报道;

  8、发票、银行汇款单及相关合同、报关单、进口发票、财务报告;

  9、市场占有率相关报告、排行榜的相关网页页面及奖杯照片;

  10、宣传广告相关资料、公益活动;

  11、相关报道;

  12、上海图书馆检索报告;

  13、所获荣誉;

  14、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申请,经异议后于202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33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株式会社迅销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五至七均为株式会社迅销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鉴于申请人已获株式会社迅销授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享有引证上述商标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及呼叫为“鑫衣库”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8114192号“鑫衣库XINYI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衣库XINYIKU 681141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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