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百宠千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仁隽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57956465号“petshy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新兴宠物用品电商企业,旗下“PETSHY”品牌已经具备知名度,在宠物用品相关行业,申请人与“PETSHY”品牌形成唯一关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668764A号“Petshy”商标、第44684821号“Petshy”商标、第51531765号“Petshy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PETSHY品牌知名度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1类圣诞树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petshyca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Petsh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未加工稻谷、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圣诞树、原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圣诞树、原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树木、未加工稻谷、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