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铭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生命之钻(广东)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9日对第39370687号“HB+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兜售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议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方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2、在先案例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合理正当、无囤积商标行为,亦无任何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来申请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只有一枚商标,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并已投入市场使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同;
2、相关案件材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嘉兴巧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2021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6月06日。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