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763498号“小熊桶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熊桶子 77763498

阅读:62121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瑰煌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3日对第77763498号“小熊桶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803589号“小熊童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上海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瑰煌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3日对第77763498号“小熊桶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803589号“小熊童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合作方,以自己的名义抢注争议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萌芽熊”品牌手册、著作权证书及商标注册证、引证商标使用情况、授权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续约合同、逾期付款聊天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9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角色表演游戏用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角色表演游戏用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或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在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合作方,存在知晓引证商标的可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7763498号“小熊桶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熊桶子 777634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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