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532680号“瓦罗兰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瓦罗兰特 72532680

阅读:112542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2532680号“瓦罗兰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知名网络游戏《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的开发者,《英雄联盟》(Lea…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2532680号“瓦罗兰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知名网络游戏《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的开发者,《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网络游戏及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瓦罗兰特/VALORANT”是申请人开发并发行的多人第一人射击类游戏的名称,通过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游戏名称“瓦罗兰特/VALORANT”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及相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547947号“VALOR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典型的商标抢注人,其名下100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系抄袭申请人品牌及他人知名游戏名称,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并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网络、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人官网信息资料;申请人引进网络游戏批复文件;《英雄联盟》游戏相关报道宣传资料;《瓦罗兰特/VALORANT》游戏相关网络宣传、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及证明其恶意注册商标的相关资料;参考案例资料;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于本案中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游戏名称“瓦罗兰特 /VALORANT”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及相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益的网络游戏相关领域关联性较弱,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申请人游戏作品名称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故,申请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2532680号“瓦罗兰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瓦罗兰特 725326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7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