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85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3841858

阅读:185437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施世立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3841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33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276…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施世立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3841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33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国内外相关市场上均享有较高声誉,申请人第627068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

  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商标在鞋类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商标创设证明;“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申请人回力品牌产品销售情况;排名情况;广告宣传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回力门店照片及线下门店列表;申请人官网、天猫旗舰店及消费者评价网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信息;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不存在摹仿、抄袭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故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中新增加了第1118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6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作为本案引证商标,同时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引证商标四、五的商标档案;争议商标的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瑞安市回力士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03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20日。2012年1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华建鞋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瑞安市回力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再次转让予施世立,即被申请人。截止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足球鞋;鞋;手套”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6件商标,包括“侨丹QIADAN”、“侨丹”、“QIADAN”、“卓别麟”“图形”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07年1月21日,早于2014年5月1日并晚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应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在2001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07年1月21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本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已超出争议商标注册日满五年的时间,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予以驳回。

  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还申请注册有“侨丹QIADAN”、“侨丹”、“QIADAN”、“卓别麟”“图形”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可见其具有一贯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意图。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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