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97497号“麦满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满乐 73997497

阅读:130533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朱正滔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73997497号“麦满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22790号“麦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74188号“麦满分”商标…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朱正滔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73997497号“麦满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22790号“麦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74188号“麦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食用三明治、三明治等商品上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兜售商标牟利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麦满分”商标被认定为具有知名度的判决、裁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商标网络平台的页面截图;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相关介绍、网络搜索结果;“麦满分”“McMUFFIN”商标的注册情况;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证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排名情况;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饺子;糖;饼干;面粉;面条;方便面;凉粉(食用淀粉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三明治;甜食;面条”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嗨利友”“聚乐滋”“日欢星”“食欢心”等近30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名为“权大师”的商标转让平台公开挂售名下商标,经核实该平台中的商标信息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麦满乐”与引证商标一、二“麦满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面条;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甜食;面条;食用三明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四、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嗨利友”“聚乐滋”“日欢星”“食欢心”等近30件商标,被申请人还存在在商标售卖平台公开挂售名下商标的行为,可见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3997497号“麦满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满乐 739974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5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