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肇庆凯力达五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60498834号“劲朗佳 KINLON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建筑五金产品制造和销售企业,其名下“坚朗”“KINLONG”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86108号“KIN LONG”商标、第3029323号“KIN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消费者及申请人利益。
3、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条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及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档案信息;
2、申请人公司网站、所获荣誉、驰名商标认定、广告宣传及营销网点列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门用铁制品、金属铰链、金属铸模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铰链等商品上。
3、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认定,申请人的使用在第6类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构件、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KIN LONG”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文字“劲朗佳”“ KINLONGA”组合构成,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门用铁制品、金属铰链、金属铸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铰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强重叠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属广东地区的五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同时考虑到申请人“ KINLONGA”商标的知名度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并已充分考虑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