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喻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第41989737号“蜀大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以前,申请人“蜀大侠”品牌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155507号图形商标、第38894633号图形商标、第29306974号“蜀大侠”商标、第27066804号“蜀少侠”商标、第27066735号“大侠行江湖”商标、第29082593号“蜀大侠”商标、第18212671号“蜀大侠”商标(35类)、第29082592号“蜀大侠”、第18212671号“蜀大侠”商标(43类)(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八、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火锅餐饮领域已经具有驰名商标知名度,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对引证商标八、九的刻意摹仿。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担任河南省郡硕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硕茂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监事,而前述公司的营业范围都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等服务,被申请人实际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受益人,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五、被申请人具有一贯囤积商标以牟利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身份证明及商标档案资料;2、“蜀大侠”品牌的介绍信息、销售、宣传材料及广告合同、投身公益的相关材料等;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5、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6、引证商标一、二与“蜀大侠”形成对应关系材料;7、“蜀大侠”知名度相关证据材料;8、相关工商信息;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果冻商品上,2023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喻丰(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600余件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豆捞市集火锅”、“九格市集火锅”、“龙坎市集火锅”、“蜀香市集火锅”“老九门市集火锅”等商标,现多数商标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772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不但短期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江海浪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蜀大侠”商标,且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豆捞市集火锅”、“九格市集火锅”、“龙坎市集火锅”、“北美市集火锅”“老九门市集火锅”等标志的304件商标,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可以认定其属于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蜀大侠”与引证商标四“蜀少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我局已判定争议商标核定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与引证商标四核定商品不相同或类似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就其使用引证商标八、九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后果,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但短期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蜀大侠”商标,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豆捞市集火锅”、“九格市集火锅”、“龙坎市集火锅”、“蜀香市集火锅”“老九门市集火锅”等多件商标,现多数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对此,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属于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担任河南省郡硕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硕茂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监事,而前述公司的营业范围都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等服务,被申请人实际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受益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局认为,未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经营范围中含有“知识产权服务”等未明确指向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不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原注册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六、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