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282564号“时代联创生活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代联创生活家 32282564

阅读:49364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知华欣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生活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30日对第32282564号“时代联创生活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600860号“生活家 ELEGAN…

  申请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知华欣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生活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30日对第32282564号“时代联创生活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600860号“生活家 ELEGANT LIVING及图”商标、第7771146号“生活家巴洛克 ELEGANT LIVING BAROQUE”商标、第18898076号“生活家”商标、第13122895号“生活家·地板 ELEGANT LIVING FLOORING”商标、第18897264号“生活家 ELEGANT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驰名商标“生活家”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与“生活家”商标高度近似的系列商标,其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3为复印件,其他均为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许可及维权授权确认书;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3、第17752746号“生活家装饰”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4、企业基本信息;

  5、“生活家”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及持续使用情况;

  6、“生活家”商标产品在国内的销售网络及销售名录;

  7、2009年至2014年纳税证明、销售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发票;

  8、2009年至2020年“生活家”商标在国内的销售的情况;

  9、2009年至2014年广告的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证据;

  10、企业及“生活家”商标所获荣誉;

  11、在先相关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

  12、质量守法承诺、环保证明、专利证书及明细表、质检报告;

  13、被申请人与成都市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臆造而成,有其创意内涵,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并无任何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行为和表现。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三、“生活家”是非常常见的词组,其在家装服务类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有其独创的品牌内涵。且在先在37类服务上已有诸多含“生活家”文字的商标获得注册。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差异显著,不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权利的侵犯。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六、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正常的经营目的,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维持注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于争议商标的异议决定书;

  2、品牌介绍;

  3、荣誉质证证明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25年3月生活家地板连续15年蝉联家居行业服务榜样奖;

  2、中国地板产业协会官网成员截图;

  3、2025年作出的相关异议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四川时代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安装门窗等服务上。2019年11月8日,该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四川生活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及维权授权确认书,明确声明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本案申请人使用其各引证商标,并以其自己名义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提起诉讼等司法救济措施等),且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已在我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故申请人系各引证商标利害关系人,具备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类、2类、第6类、第7类、第19类、第20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52件含有“生活家”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如“生活家 TIMES”商标、“时代生活家”商标、“生活家数智整装”商标、“生活家梵高”商标、“生活家+”商标、“联创生活家”商标、“梵高生活家”商标等。

  5、此外,2022年1月30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34682号关于第11343558号“生活家”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已经判定成都市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生活家 ELEGANT LIV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属于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上述裁定已生效。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为成都市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均属于家装领域,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应视为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生活家 ELEGANT LIVING及图”等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在家装家居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家装家居行业,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第1类、2类、第6类、第7类、第19类、第20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52件含有“生活家”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如“生活家 TIMES”商标、“时代生活家”商标、“生活家数智整装”商标、“生活家梵高”商标、“生活家+”商标、“联创生活家”商标、“梵高生活家”商标等,足见其主观上具有模仿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的恶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故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32282564号“时代联创生活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代联创生活家 322825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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