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245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图形 73824503

阅读:171447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安溪县世家茶业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勐海今大福茶厂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6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及其他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是不以使用…

  申请人:福建省安溪县世家茶业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勐海今大福茶厂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6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及其他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2003年班章孔雀标识由原异议人的投资人何宝强先生创作并使用多年,具有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第73824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班章孔雀标识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此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班章孔雀标识,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今大福茶厂、何宝强的介绍;2、2003年产品实物照片;3、行业公认的关于“班章大白菜”、“班章孔雀”创始人证据;4、广州市福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企查查工商记录;5、勐海福今茶厂百科介绍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6、关于“班章大白菜”、“班章孔雀”的介绍及系列家谱;7、大益行情网关于孔雀图形系列班章孔雀的报价;8、孔雀茶销售链接;9、第三方关于“班章孔雀”茶产品知名度及品牌价值的证据;10、参加茶博会材料;11、在线检索“PAVO”、“PEACOCK”的含义;12、在线检索“PAVO”、“PEACOCK”的含义;13、“班章五寨”、“布朗孔雀”的网络介绍;14、荣华食品制造业有限公司相关商标信息页及“香港荣华月饼”的介绍材料;15、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实物照片、创始人证据、网络宣传、产品知名度及品牌价值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已于“茶”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该“图形”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铁观音茶;绿茶;黑茶”商品与原异议人实际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于“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铁观音茶;绿茶;黑茶”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铁观音茶;绿茶;黑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自2000年就开始使用,由申请人股东周建塔授权委托福建省安溪县南苑茶厂生产,在红罐铁观音茶核定的商品上一直在正常使用。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班章孔雀”图形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茶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唯一的股东周建塔已经取得孔雀图形的著作权,并授权给申请人,该图形没有授权至原异议人。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铁观音茶;绿茶;黑茶”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检验报告、产品照片、销售产品的发票、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协议书、购销合同、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相关报道、消费者证明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大益行情网、普洱茶网宣传报道网页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班章孔雀”及孔雀图形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茶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经营者对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应有所知晓,其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班章孔雀”及图形商标指向同一事物,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铁观音茶;绿茶;黑茶”商品与原异议人商标实际使用的“茶”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铁观音茶;绿茶;黑茶”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申请人及原异议人的其余理由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铁观音茶;绿茶;黑茶”复审商品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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