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7473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3747314

阅读:76141 2025-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孜州九龙绒巴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747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23527号、第27665352号、第784240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

  申请人:甘孜州九龙绒巴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747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23527号、第27665352号、第784240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837473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37473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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