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2206号“旺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所有人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105号“旺旺”商标、第3528848号“旺旺”商标、第4847983号“旺旺集团”商标、第7724000号“旺旺集团”商标、第9007216号“旺旺给力”商标、第7723989号“旺旺”商标、第10695317号“旺旺”商标、第15023962号“旺旺”商标、第37002855号“旺旺”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为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糖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