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92206号“旺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旺旺 80592206

阅读:68843 2025-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2206号“旺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所有人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105号“旺旺”商标、第352…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2206号“旺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所有人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105号“旺旺”商标、第3528848号“旺旺”商标、第4847983号“旺旺集团”商标、第7724000号“旺旺集团”商标、第9007216号“旺旺给力”商标、第7723989号“旺旺”商标、第10695317号“旺旺”商标、第15023962号“旺旺”商标、第37002855号“旺旺”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为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糖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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