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林县电子商务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93089号“千年句町 九香西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5081号“栖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西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千年句町 九香西林”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整体亦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