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艺展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南华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66089号“岁月無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21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