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94329号“神鲜森美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神鲜森美菜 36994329

阅读:78555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依巴克区广晟小区老毡房抓饭店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1日对第36994329号“神鲜森美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00726号“云杉美菜”商标、第18118713号…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依巴克区广晟小区老毡房抓饭店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1日对第36994329号“神鲜森美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00726号“云杉美菜”商标、第18118713号“美菜”商标、第18742388号“美菜”商标、第19525899号“美菜MEICAI.CN及图”商标、第36540451号“MEIC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美菜”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知名度,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申请人及其“美菜”系列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应为“应知”且“明知”状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具有借助申请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知名度的“美菜”系列商标高度近似,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菜品牌介绍;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品牌所获荣誉;

  4、美菜网跻身进独角兽的媒体报道及榜单;

  5、部分实际使用图片;

  6、部分合作合同;

  7、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8、部分相关报道;

  9、在先案例;

  10、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包子;饺子;粥;面条;甜食;方便米饭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是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相关权利冲突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6994329号“神鲜森美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神鲜森美菜 369943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0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