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妃波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2日对第78019297号“Mrdv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561923号“Midea及图”商标、第41802934号“MIDEA”商标、第55148357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5478888号“Midea及图”商标、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上述商标在第11类电饭煲、空调、电风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应有的扩大保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具有明显的搭车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信息、被抄袭品牌简介;申请人及“美的 Midea”品牌的荣誉资料;销售材料;新闻报道材料;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申请注册,202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先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