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朵妍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朵妍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41914号“JFC·M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FC·MC”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89744号“骏丰JFC及图”、第12101135号“骏丰频谱JF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JFC”,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1914号“JFC·M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