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货尚卖场连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吴兆玥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7日对第73557053号“DIXW迪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9785号“DIXIE”商标、国际注册第1303196号“DIXTOO”商标、第8703166号“迪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显然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DIXIE”官网、天猫搜索结果、小红书报道宣传;
3、在线案例材料;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01月21日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03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或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申请人第四条及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