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六必治 73694795

阅读:118778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悦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媚姌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悦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媚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94795号“六必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广州悦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媚姌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悦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媚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94795号“六必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必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动物挂铃;金属制家禽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46716号“六必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牙膏”商品上的“六必治”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94795号“六必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六必治 736947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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