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64979号“正达农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达农盈 77664979

阅读:54679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农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7日对第77664979号“正达农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864595号“先正达”商标、第33934380号“先正达”商标…

  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农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7日对第77664979号“正达农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864595号“先正达”商标、第33934380号“先正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先正达公司相关介绍资料、公司名称沿革的证明;2、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照片、授权声明;3、销售材料、审计报告、完税证明、排名报告;4、荣誉证明;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农药广告审查批准件;7、受保护记录;8、宣传材料、参展材料;9、被申请人营业执照;10、类似案例;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饲料、新鲜水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动物饲料、树木等商品上,现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转让申请,该转让申请现在审理中,故申请人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提出本案的主体资格适格。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正达农盈”与引证商标一、二“先正达”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饲料、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动物饲料、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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