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影都秀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恳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0日对第7756869号“ALISO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2、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相关公司信息资料;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情况说明;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相关案件资料;
6、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资料;
7、网络资料;
8、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9、相关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注册已满五年,只能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条款,其他理由不应被采纳。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自2012年后就不再申请商标。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具有善意。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具有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被宣告无效将损害被申请人利益。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近似,未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案件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浦江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09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01月13日。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文件复制;文字处理;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无名良品 MALL SELLER”、“沃尔玛”、“一淘网 YITAO.COM”、“翼聊”、“阿里搜狗”、“WALMARTS”等十余件商标,现均已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十余件商标,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现名下商标均已无效。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