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18907号“TICTAC VENTUR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ICTAC VENTURES 61318907

阅读:149274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凡拉达(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61318907号“TICTAC VENTUR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674348号、第44515636号、第4455…

  申请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凡拉达(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61318907号“TICTAC VENTUR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674348号、第44515636号、第44558377号、第53581321号“TIK TOK”商标、第11346581号、第48105563号“TIC 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享有极高知名度的第9类商品上的第44545463号“TIK 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41类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削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七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四、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营业范围早已覆盖全国,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五、被申请人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申请23件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经营范围包含互联网销售,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行业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宣传报道;在先案件裁决文书;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复制、摹仿或翻译TikTok商标清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视频制作”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等服务以及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TICTAC VENTURES”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认读文字“TIK TOK”、“TIC TALK”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审理。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并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1318907号“TICTAC VENTUR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ICTAC VENTURES 613189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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