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10954号“无限大 ANAN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0495393号、第66638476号、第27299777号、第6160135号、第73342722号、第67638728号、第21088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放弃“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故引证商标四、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五即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流程状态、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商标,该商标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未申请转让。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