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非同凡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92461号“孔雀医疗 PEACOCK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9872号“孔雀集市”商标、第27913281号“孔雀创投”商标、第17041789号“老孔雀”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均已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