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23376号“ME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09877号“9ME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0523号“MEGA LOW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423076号“MEGA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分别详见2024年11月27日第1913期、2024年11月20日第1912期、2025年1月20日第1920期《商标公告》,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矫形鞋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