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锋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61400号“添彩人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4759号“添彩人生”商标、第52678412号图形商标、第11978179号“呈上CHAMPSUN及图”商标、第23957274号“圆梦恒沣达及图”商标、第68926025号“世航及图”商标、第9566933号图形商标、第57760403号“竞博制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并刊登了无效公告,故上述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使用已被撤销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元素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空气能热水器;家用电净水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空气能热水器;家用电净水器;污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