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为尔光机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91470号“NEW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1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备显著性,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标识已在法域外获准注册。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在法域外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件、网页截图、网络销售页面打印页、撤销申请书及理由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EWWORKS”(可译为“新的工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商标标识法域外注册情况并非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