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洲旅行旅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44912号“TRAVELO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9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撤销,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在餐馆等其余服务上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及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8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在餐馆等服务上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其现为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744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饭店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