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广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2715号“KATB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98271号“KATBITE”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