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华威保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十象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9960号“聚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74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我局予以核准,其商标专用权已终止。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