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易钧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璟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36378号“NOCC NOCCIO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7521号“诺可信 N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在“饲料;动物饲料用氧化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坚果(水果);鲜食用菌;菌种;酿酒麦芽;宠物用香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罐头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动物饲料用氧化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猫砂;宠物厕所用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猫砂;宠物厕所用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