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钦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78163号“圣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1461号、第683475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已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已经决定予以驳回。相关部分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66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