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35663号“惠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9790号“农品惠”商标、第24198710号“惠农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33、195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