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百莲颜美容美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家家有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76019号“JINYANZH金颜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23004号、第589722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按摩;美容服务;矿泉疗养;化妆师服务;文身”服务上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决定不予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按摩”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金颜致”与引证商标一“颜致”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护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