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喜回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05254号“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5618号、第73072188号、第19829175号、第45471267、第38168118号、第22356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荣誉证书、荣誉资料、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HAO”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英文、独立识别英文“HAO”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