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德美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94716号“富卫保险 FW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1904号“卫富”商标、第30976166号“卫富”商标、第8789655号“富卫保 FUWEIBAO及图”商标、第8702826号“卫富”商标、第19850740号“卫富”商标、第17631917号“FWD”商标、第70946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待定。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百度百科中对于“富卫集团”的介绍、“富卫”官方网站信息、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验手纹机商品上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富卫保险”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FWD”与引证商标六“FWD”相比较,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智能手机、手机专用套、手机专用支架、测量装置、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光学玻璃、集成电路、电阻器、变压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机、智能手机、手机专用套、手机专用支架、测量装置、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光学玻璃、集成电路、电阻器、变压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生物指纹门锁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智能手机、手机专用套、手机专用支架、测量装置、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光学玻璃、集成电路、电阻器、变压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