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芯瑞晟微电子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长沙环润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5619号“ZonD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68499号商标经核准均已转让予深圳芯瑞晟微电子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5361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的第5509815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