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088191号“美夏MICH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997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除“秤、信号浮标”以外的商品上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