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振东健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86614号“芙纯FUCH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33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11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22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洗浴制剂;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洗浴制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