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27793号“蔚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89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类第32931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类第32931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987003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91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325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303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305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9078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提起撤销复审,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且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旅馆预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预订临时住所;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