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液压齿轮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1367号“SMAR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9720号、第11708678号、第11708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66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洗衣机”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688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