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15800号“EAV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VES 79315800

阅读:91235 2025-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莱恩斯服装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15800号“EA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领带;围巾”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

  申请人:阿莱恩斯服装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15800号“EA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领带;围巾”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除“领带;围巾”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4864号“屋檐”商标、第1040999号“EAVE”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31424号“EAV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9315800号“EAV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VES 793158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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