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莱恩斯服装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15800号“EA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领带;围巾”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除“领带;围巾”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4864号“屋檐”商标、第1040999号“EAVE”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31424号“EAV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