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53288号“九品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品贡 74253288

阅读:106225 2025-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品贡(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53288号“九品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894号商标、第71033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申请人:九品贡(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53288号“九品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894号商标、第71033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实质审查中,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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