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得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泰得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24951号“ALLOY BY TE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6270号“合金OL”商标、第16616993号“XTECHER”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7132号“A”商标、第7453978号“A”商标、第4017144号“ZJCA A”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