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鑫盛阁外鲜及图 73284080

阅读:170604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山阁外鲜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山阁外鲜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284080号“鑫盛阁外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山阁外鲜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山阁外鲜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284080号“鑫盛阁外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盛阁外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谷(谷类);活动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85210号“雅客YAK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圣诞树;小麦;装饰用干植物”等。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鑫盛阁外鲜”及图形组合而成,文字部分在被异议商标整体发挥了显著识别作用,在整体外观效果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84080号“鑫盛阁外鲜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鑫盛阁外鲜及图 732840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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